Article 43

In force

设置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立即拆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责令拆除;设置人逾期不拆除,经催告仍不拆除,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需要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代为拆除,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代履行情形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委托第三人代为拆除的,所需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并由设置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