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或者不完整、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设施损坏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设置人限期维修、更新;逾期不维修、更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设置人未准确标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文号、日常维护联系人或者联系方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