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对违法广告设施,经调查无法确定设置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设施所在地发布公告,要求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设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设置人限期拆除,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在公告限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未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在办理证据保存手续后予以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