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等措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宣传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未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或者宣传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设置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或者安全检测的。
查封期间,可以以公益广告覆盖查封对象,存在安全隐患的除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责令设置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