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自受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之日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十二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并进行公示;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重新申请。因其他原因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利用新型设施发布户外广告,采用虚拟成像技术、计算机高新技术等发布全息投影广告、互动广告,且没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安全和城市容貌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组织论证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