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户外广告规划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设置地面广告标牌设施不符合户外广告规划要求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