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禁止利用招牌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建筑物名称且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应当视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定申请许可或者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