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8, 2021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1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20年12月8日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相关产业发展配套政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通行时段。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工作,并融入国土空间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整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等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海洋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有关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已经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审批的,由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宣传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和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前款规定的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促进建筑垃圾全程管控。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对建筑垃圾处置及其管理活动进行舆论监督。
Chapter 2排放管理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土石方挖填平衡,选用有利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设计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体系,充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有效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二)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建筑垃圾种类和数量;
(三)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企业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四)与取得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的消纳场或者已备案的回填场地签订的同意消纳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单位零星工程、个人自建房、小型建筑工程、小型装饰装修工程;
(二)市政零星施工、维修;
(三)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通过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运输企业或者个人处置;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运输企业或者个人处置。
前款规定的处置建筑垃圾所产生的费用由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围挡设施;
(二)进出路口路面硬化处理;
(三)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
(四)配备洒水降尘设备并有效使用;
(五)按照规定对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当在拆除作业全部完成后十五日内清运完毕。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清运。
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投放。有毒有害建筑垃圾应当依照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另行投放。
Chapter 3运输管理
企业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记录仪、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以及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可以申请承运零星建筑垃圾运输许可,除需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运输车辆应当为允许在城市通行的车长小于六米且总质量小于四千五百千克的轻型载货汽车。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颁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并按核准的运输车辆数量配发建筑垃圾运输标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使用经过核准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增加运输车辆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准。
(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拖泥行驶,不得沿途泄露、遗撒;
(二)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标识;
(三)运输车辆的行驶记录仪、装卸记录仪及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确保正常使用;
(四)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五)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取得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的消纳场或者已备案的回填场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Chapter 4消纳管理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地;
(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三)河流、湖泊、水库、渠道、海岸带等保护范围;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
(五)溶洞区、活动断层等地质灾害危险区;
(六)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七)公路、铁路沿线保护范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申请建筑垃圾消纳许可,应当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
(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三)场地平面图、方位示意图、进场路线图、场地布局图;
(四)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不得消纳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和含有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二)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围挡,配备清洁运输车辆的相关设备设施,硬化进出路口、场内道路,采用清洗除尘装置和覆盖措施,防止消纳过程中产生的污染;
(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帐,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建筑垃圾消纳场封场后,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封场方案采取平整、复垦、绿化等综合治理措施。
使用施工现场外的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不需要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但应当在回填施工五日前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报告回填地点、回填量、符合回填标准的建筑垃圾种类和来源等事项。
Chapter 5利用管理
鼓励推广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一)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在采取土质改良措施后符合回填土质要求的,用于土方回填;
(二)金属类工程垃圾现场加工后符合技术规范,可以作为施工材料或者工具的,回用于工程建设;
(三)无机非金属类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具备现场处置条件的,可以就地进行资源综合利用。
建设工程不具备就地处置、就地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及时对建筑垃圾进行转运。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标识的,每车次处二百元罚款;
(二)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装卸记录仪及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未正常使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行驶路线、通行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一)未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围挡,或者未配备清洁运输车辆的相关设备设施,或者未硬化进出路口,或者未采用清洗除尘装置和覆盖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或者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或者未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账,或者未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运营期间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垃圾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封场后未按照封场方案采取平整、绿化等综合治理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许可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及时核查处理的;
(四)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