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相关产业发展配套政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通行时段。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工作,并融入国土空间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整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等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海洋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有关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已经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审批的,由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