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运输建筑垃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标识的,每车次处二百元罚款;

(二)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装卸记录仪及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未正常使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行驶路线、通行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