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市政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最迟在工程完工后二十四小时内清运完毕。

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当在拆除作业全部完成后十五日内清运完毕。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清运。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