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未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围挡,或者未配备清洁运输车辆的相关设备设施,或者未硬化进出路口,或者未采用清洗除尘装置和覆盖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或者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或者未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账,或者未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运营期间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垃圾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封场后未按照封场方案采取平整、绿化等综合治理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