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许可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及时核查处理的;

(四)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