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土石方作业、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