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配合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宣传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