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6, 2021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1
- Articles
- 62 articles
(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爱国卫生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创新方式方法,推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促进爱国卫生运动常态化、制度化。
公民应当自觉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Chapter 2组织与职责
(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健康广西建设,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预防控制各类传染病和重大疫情的发生和流行,组织开展全民健康促进与教育、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预防环境污染;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系统建设,负责推进城乡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和改造,加强对农田、畜牧养殖场等场所环境卫生治理的指导监督,配合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五)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健康教育、卫生设施改善,推进校园环境整治和厕所建设管理,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六)公安机关对在爱国卫生运动中发生的寻衅滋事、妨碍公务等行为进行查处;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水路和客、货运交通运输工具以及运输站(场)的环境卫生整治;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负责动(火)车、飞机以及车站、机场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八)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以及旅游景区公共厕所的建设管理;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烟草广告监督执法,查处集中交易市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交易行为,加强对农贸市场、冰鲜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健康和遵守社会卫生公德的宣传教育。
爱卫会其他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有关爱国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卫生大扫除,清洁环境,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条件,定期杀灭蚊、蝇、蟑螂、鼠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疾病发生。
爱卫会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推广周末大扫除、卫生清洁日活动以及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措施,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融入群众日常生活。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运动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托幼机构应当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教育,培养青少年、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习惯。
公民应当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卫生运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Chapter 3环境卫生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公共卫生设施应当与项目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和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乡村清洁活动,完善长效保洁机制,推动乡村清洁活动制度化、常态化。
(一)有科学合理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空气、通风、采光、照明、噪声、水质、公共用品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公共交通工具、集中空调系统应当定期清洁、消毒;
(四)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保持个人卫生,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时,公共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落实应急措施,做好群防群控。
逐步取消农贸市场活禽交易;涉及活禽经营等行为的,农贸市场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做好清洁消毒,废弃物和病死畜禽处理应当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禁止经营病死畜禽,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经营熟食卤品的,生、熟食品应当分开放置,制作原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配备完善的防尘、防蚊、防蝇、防蟑螂、防鼠等设施,防止病媒生物侵害。禁止熟食销售人员直接用手接触食品。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妥善处理粪便和污水,做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商场、农贸市场、客运站、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重点公共场所应当提高厕所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冲厕和洗手用水以及设施完好,保持整洁卫生,鼓励配备卫生用纸和清洁用品。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单位、公共场所的内部厕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在城市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装入笼内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等排泄物;不得携带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携带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出以及携带宠物进入宠物专门服务场所或者区域的除外。
Chapter 4健康促进与教育
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建设,营造有益于健康的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爱卫会其他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健康知识公益宣传,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知识,配合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宾馆、商场、机场、车站、港口、公园、广场、影剧院、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应当通过设置宣传栏、电子屏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并适时更新内容。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托幼机构应当开展健康常识教育,组织开展各类健康教育活动。学校按照规定配备校医,建立和完善卫生室、保健室等。
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或者在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科学佩戴口罩;
(二)文明如厕,不随地便溺;
(三)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
(四)不违反规定焚烧垃圾,不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等废弃物和排放粪便、污水;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规范。
鼓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限制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引导公民不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单位食堂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餐管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按需供餐、用餐预订制度,按照用餐人数采买、加工、制作、配餐,安排人员负责食堂巡视检查,对浪费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家庭应当按照实际需要采买食品,采用适当方式加工、储存,减少食品浪费。
公民应当培养节约用餐消费习惯,按需点餐、节制消费、剩餐打包,践行光盘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心理疏导、危机干预,引导公民客观认识和科学应对突发事件、不编造和散布谣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社会组织、专业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机制,充分发挥互联网作用,为公民提供方便可及的心理健康服务;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支持拓展心理健康宣传疏导等志愿服务。
公民应当提高心理健康意识,主动学习和了解心理健康知识、心理调适方法,运用健康的方式缓解压力,避免使用吸烟、酗酒、沉迷网络或者游戏等不健康的减压方式;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正确认识抑郁、焦虑等常见情绪问题,及时疏导情绪,出现心理行为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帮助。
下列室外特殊区域禁止吸烟:
(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少年宫、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外公共场所;
(二)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区域。
禁止吸烟场所和区域,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一)避开行人必经的通道;
(二)设置吸烟区标志、引导标志,并在吸烟区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志;
(三)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废弃物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志。
Chapter 5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
爱卫会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本单位、社区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Chapter 6监督管理
爱卫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对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农贸市场、宾馆、住宅小区、公园、建筑工地、公共厕所、垃圾处理场所、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和设施,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未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未完善和落实防范、消除病媒生物制度和措施的;
(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仓储和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者未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