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农贸市场、宾馆、住宅小区、公园、建筑工地、公共厕所、垃圾处理场所、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和设施,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未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未完善和落实防范、消除病媒生物制度和措施的;

(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仓储和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者未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范围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