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公共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科学合理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空气、通风、采光、照明、噪声、水质、公共用品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公共交通工具、集中空调系统应当定期清洁、消毒;
(四)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保持个人卫生,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时,公共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落实应急措施,做好群防群控。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