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卫生创建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创建规划和计划,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等创建活动提供保障。

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