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教育,普及爱国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民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运动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托幼机构应当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教育,培养青少年、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习惯。
公民应当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卫生运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