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2, 2020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5, 2020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20年4月23日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和监督体系,加快推进大气自动监测、遥感监测网络建设,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水行政、农业农村、市容环境卫生、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海关、气象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对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三)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评及问责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的监测、评估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
(一)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五十米以内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
(三)城市建成区建设项目和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城市建成区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设备。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落实保洁责任制,合理安排洒水或者喷雾频次,确保道路清洁。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易扬尘天气,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加大对运输车辆行驶路线的机扫及冲洗频次。
机动车尾气排放车载诊断系统报警或者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使用年限届满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实时报送车辆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维修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一千元罚款。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明显的、被投诉举报的和经排气污染自动检测或者遥感监测筛选可能不符合规定排放限值标准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排气监督抽测。
经排气监督抽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维修、重新进行排气污染检测。逾期未维修或者重新检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运营、使用。
违反第三款规定,逾期未维修或者重新检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运营、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具体办法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悬挂环保标牌。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悬挂环保标牌作业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销售成品油、私设油库贮存成品油。
违反前款规定,在生物质锅炉、炉窑中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季度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一次清洗维护并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前款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属于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工期三个月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监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监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对污染物排放未实行自动监测或者自动监测未包含的污染物,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排污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和支持检察机关针对大气污染行为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配合,提供专业支持。
(一)包庇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
(三)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环境事故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五)未及时将涉嫌环境犯罪的相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和不配合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