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国家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需取得排污许可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