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或者检修暂停运行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人工监测等方式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故障排除或者检修完成后,自动监测设备应当立即恢复运行。

对污染物排放未实行自动监测或者自动监测未包含的污染物,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排污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