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和大气污染源监控网,并监督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工期三个月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监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监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