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一)包庇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

(三)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环境事故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五)未及时将涉嫌环境犯罪的相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和不配合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