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生物质锅炉、炉窑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

违反前款规定,在生物质锅炉、炉窑中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