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5, 2020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0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01年6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一)重要机构和重要会议旧址、遗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
(三)重要事件、战役及重大战斗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烈士墓地;
(五)其他见证革命历程、反映革命历史的重要遗址、遗迹、纪念设施等。
延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延安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延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旧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延安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延安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延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有关工作。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延安革命旧址承载的革命历史和延安精神。
Chapter 2保护与管理
延安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延安革命旧址普查和专项调查,做好认定、记录和建档工作。
对列入革命文物名录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其历史价值和现状,依法申报或者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延安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制定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拆除延安革命旧址的保护标志和界碑。
核定公布为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延安革命旧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由延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延安市国土空间规划时应结合延安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需要。
革命旧址产权不明,且暂无使用人的,由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并与其签订保护协议。
革命旧址产权属集体或者个人的,由产权所有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产权所有人签订保护协议。
革命旧址产权属于国家的,由使用权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使用权人为非文博单位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使用权人签订保护协议。
非国有产权的革命旧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一定的保护经费资助。
(一)做好革命旧址的日常养护;
(二)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日常巡查监测,排查安全隐患;
(三)开展革命旧址修缮、环境整治、陈列展示等工作;
(四)对保护标志和界碑进行维护;
(五)建立并定期更新记录档案。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确需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进行论证和公示。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依法履行报批程序;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延安市人民政府批准。
迁移异地保护、拆除或者灭失的,应当在原址设立必要的标志和说明。
(一)在本体和保护设施、标志、界碑上刻划、涂污、涂画、张贴;
(二)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三)生产、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进行其他与革命旧址保护无关的工程;
(五)侵占革命旧址的土地和设施;
(六)其他对革命旧址构成破坏的活动。
延安革命旧址修缮方案的编制、审批以及修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有关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规定。
Chapter 3展示与利用
延安革命旧址及相关纪念场馆的陈列展示说明和解说词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最新研究成果完善补充,做到准确、完整和规范。
(一)主题和内容围绕弘扬延安精神、传播革命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突出陈列展览地革命旧址文物特色;
(三)运用适当的展示方法,形式与内容和谐统一;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各级各类学校、干部教育机构应当将延安精神融入教育教学环节,鼓励依托延安革命旧址开展研学实践活动。
延安革命旧址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为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研学实践活动提供便利。
鼓励将延安革命旧址与其他文物史迹、自然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和自然资源进行整合,拓展展示路线和内容,形成联合展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