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在延安革命旧址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