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延安革命旧址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迁移。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确需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进行论证和公示。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依法履行报批程序;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延安市人民政府批准。

迁移异地保护、拆除或者灭失的,应当在原址设立必要的标志和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