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延安革命旧址应当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根据产权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革命旧址产权不明,且暂无使用人的,由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并与其签订保护协议。

革命旧址产权属集体或者个人的,由产权所有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产权所有人签订保护协议。

革命旧址产权属于国家的,由使用权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使用权人为非文博单位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使用权人签订保护协议。

非国有产权的革命旧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一定的保护经费资助。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