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拆除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标志和界碑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