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30,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0
- Articles
- 44 articles
(2019年9月11日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文明行为规范
Chapter 3鼓励和支持
Chapter 4保障和监督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
Chapter 1总则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及时制止纠正不文明行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团体章程、村规民约、学生守则等,应当对文明行为予以具体约定。
Chapter 2文明行为规范
全市各级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的窗口单位应当制定服务标准,落实便民措施,公开服务承诺,明示办事程序,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行政机关及其政务服务窗口、公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规范,服务热情周到。
(一)言行得体,不大声喧哗、嬉闹。
(二)减少吸烟,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不随意丢弃烟头。
(三)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四)乘坐厢式电梯时先出后进,乘坐扶手电梯时依次有序站立。
(五)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健身娱乐活动时,控制音量,减少噪声,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六)参加、观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大型文体活动,应当遵守活动现场秩序,维护活动场所环境卫生。
(七)倡导文明、安全、环保祭祀,不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洒、焚烧、摆放祭奠物品。
(八)公民应遵守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轮候,先下后上或者先出后进,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马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有序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不得滞留、嬉闹,遇机动车礼让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通过;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三)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标识指示和信号行驶,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遇有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等候,不强行变道加塞;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应当减速,遇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不乱停乱放。
(四)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
(五)公民应遵守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与工作方式。
(二)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位置。
(三)节约水、电、燃油、燃气等资源,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废弃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保护环境与节约资源的产品。
(四)自觉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
(五)文明用餐,反对铺张浪费。
(六)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在公共园林不随意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踩踏绿地。
(七)减少污染产生,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杂物和露天烧烤食品。
(八)爱护自然生态,不在禁止游泳、垂钓等活动的水域内从事相关活动。保护野生动植物,拒食依法受保护的珍稀野生动植物。
(九)公民应遵守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旅游场所管理规定,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不乱涂乱画,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文化传统,尊重历史文化名人。
(三)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在参观游览英雄烈士纪念场所时,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四)公民应遵守的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上网,积极参与净化网络环境,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二)不得通过网络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
(三)不得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不得利用网络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暴力、恐怖等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发布和传播的信息。
(五)公民应遵守的其他上网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二)公民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得在医疗卫生场所聚众闹事。
(三)公民应遵守的其他就医文明行为规范。
(一)语言文明、热情服务、礼貌待客。
(二)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
(三)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
(四)公民应遵守的其他经商文明行为规范。
(一)携犬只出户时应当由成年人以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等方式对其进行约束,并注意避让他人。
(二)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三)除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四)公民应遵守的其他养犬文明行为规范。
为动物开设的专门服务场所和区域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限制。
(一)装修房屋应当控制噪声、粉尘和污水等,按照规定时间施工,减少对小区环境和他人生活的影响。
(二)爱护、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不在公共空间堆放杂物,不在楼道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爱护公共环境,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活动,不得乱搭乱建。
(四)自觉将车辆停放在划定的车位、车库区域内,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未经允许,不得占用他人车位。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侵占公共停车位。
(五)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
(六)公民应遵守的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承教育,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禁止侮辱、谩骂、体罚学生。
(四)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五)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建设安全文明校园。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时常关心、看望、照料老年人。
(二)家庭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四)与邻居诚心相待,和睦相处,互帮互助,构建
和谐的邻里关系。
(五)公民应遵守的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Chapter 3鼓励和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表彰或者奖励、经济补助和法律援助等机制,依法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依法享有临床用血的权利。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为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登记注册、记录评价、关系转接以及嘉奖激励等制度,推进志愿服务项目常态化。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停车场向外开放。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站点,为户外作业工人或者其他有需要帮助的人提供饮用水、应急药品、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一)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成效显著的。
(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或者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四)见义勇为或者乐于助人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优异的。
Chapter 4保障和监督
(一)公交站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和母婴室等便利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等环卫设施。
(五)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六)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一)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持续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
(二)弘扬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对乡土文化、古村落、古民居和乡村自然风貌采取有效措施保护。
(三)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丰富乡村文化生活。
(四)指导村规民约的制定,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监督和奖惩机制。
(五)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推进移风易俗,抵制不文明行为。
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纠正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反馈结果,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