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公交站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和母婴室等便利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等环卫设施。

(五)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六)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