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轮候,先下后上或者先出后进,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马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有序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不得滞留、嬉闹,遇机动车礼让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通过;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三)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标识指示和信号行驶,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遇有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等候,不强行变道加塞;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应当减速,遇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不乱停乱放。

(四)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

(五)公民应遵守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