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上网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上网,积极参与净化网络环境,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二)不得通过网络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

(三)不得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不得利用网络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暴力、恐怖等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发布和传播的信息。

(五)公民应遵守的其他上网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