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文明行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建立完善日常检查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

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纠正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