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时常关心、看望、照料老年人。

(二)家庭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四)与邻居诚心相待,和睦相处,互帮互助,构建

和谐的邻里关系。

(五)公民应遵守的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