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文物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22, 2020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0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19年12月12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建设工程、旅游开发和文物保护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做好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在文物相对集中或者有重要文物的地方聘请文物保护员。
发展改革、宗教事务、公安、应急管理、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文物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交制度。
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按规定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对文物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每年8月的第二周为自治州文物保护宣传周。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负责人离任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任期内的文物资产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Chapter 2保护与管理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二) 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识、保护界桩和其他保护设施;
(三)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
(四)建窑、取土、采石、捞沙、毁林;
(五)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六)攀爬、倚靠、骑坐文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工程范围在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纪念建筑等历史文化遗迹的区域,地下(水下)文物埋藏区域和地下(水下)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的,建设单位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报自治州文物行政部门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挖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自治州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措施,遇到重要发现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应急抢险等特殊需要落实专项经费。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管理责任人为管理使用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一)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及安全管理;
(二)不得改变不可移动文物被认定为文物时的原状;
(三)不得损毁、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拆除与不可移动文物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四)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
(五)不得以合理利用为名拆真建假,影响文物安全和景观原貌;
(六)发现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险情时,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明确其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
建设工程的施工涉及到挂牌管理的传统村寨、民居及建筑构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确定保护措施。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宗教活动场所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对所管理的文物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壁画、雕刻彩塑、唐卡、石碑、经书、史料、法器、古具等器物进行认定,建立文物档案,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并报自治州、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文物收藏单位的,其文物档案和管理制度还应当向自治州、县(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一)接受文物行政、应急管理、宗教事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为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二)文物藏品对外交流、展示、展览前,应当依法向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文物收藏单位的,其文物对外交流、展示、展览前还应当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盗窃、火灾等危害文物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向当地文物行政、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文物收藏单位的还应当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四)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对一切火源、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的管理,配置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Chapter 3合理利用
支持文物收藏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鼓励与非馆藏资源及与博物馆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融合,培育新型文化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