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窑、取土、采石、捞沙、毁林,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