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做好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在文物相对集中或者有重要文物的地方聘请文物保护员。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