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按规定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