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宗教活动场所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文物行政、应急管理、宗教事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为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二)文物藏品对外交流、展示、展览前,应当依法向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文物收藏单位的,其文物对外交流、展示、展览前还应当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盗窃、火灾等危害文物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向当地文物行政、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文物收藏单位的还应当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四)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对一切火源、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的管理,配置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