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二) 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识、保护界桩和其他保护设施;

(三)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

(四)建窑、取土、采石、捞沙、毁林;

(五)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六)攀爬、倚靠、骑坐文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