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及安全管理;

(二)不得改变不可移动文物被认定为文物时的原状;

(三)不得损毁、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拆除与不可移动文物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四)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

(五)不得以合理利用为名拆真建假,影响文物安全和景观原貌;

(六)发现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险情时,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明确其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