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4, 2002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02
- Articles
- 63 articles
(1989年11月18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0年1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4年10月12日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
准的1994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
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5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1995年7月28日青
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7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2年1月9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2年1月2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2年1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各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监督和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Chapter 2市容管理
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的支架等应当使用耐腐蚀材料,已腐蚀的,必须及时更换。
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凿文字或者图案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户外灯饰必须牢固安全、整洁美观、设施完好。
(一)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临街的应当设置不低于一点八米的围挡;
(三)施工车辆不得污染施工场地以外的路面;
(四)按规定设置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
建设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
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装载适量,封盖严密,防止撒漏。
禁止向铁路两侧、河道和未经批准的海域丢弃、倾倒废弃物。
畜力车不得进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上述区域的农村除外);进入县级市的城区,必须配备粪兜和清洁工具。
经批准饲养狗、鸽子等宠物的,饲养人应当加强管护,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Chapter 3环境卫生管理
(一)道路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按照规定实行承包的,由承包人清扫保洁;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不含通过居住区的城市道路),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四)集贸市场(含早夜市)由市场开办者设专人清扫保洁;
(五)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体育场、海水浴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及铁路沿线,由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六)河道、近海岸边及水域,由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和清理漂浮废弃物。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从事各种活动的,临时占用者负责占用地段的清扫保洁。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
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
清运垃圾必须采用封闭方式,并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做到日产日清。
粪便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清运;
(三)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其他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
Chapter 4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对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单位、居民区的公用厕所,由产权人负责修建;保洁工作分别由所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海水浴场、公园、体育场、机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风景旅游点等,由责任单位在其责任区内,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护和保洁。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在主干道两侧及主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屋顶、平台悬挂、晾晒、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的;
(二)违反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的;
(三)在公共场所随地吐口香糖、吐痰、便溺,乱倒粪便、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和包装物等杂物的;
(四)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间)等破损失修、配套设施不全或者保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一)从事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污染、损坏路面的;
(二)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或者虽经批准设置,但到期不撤除的;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所设置的户外广告等设施破损残缺、不洁而不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的;
(四)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超量装载或者封盖不严密造成撒漏的;
(五)道路、广场、护岸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未及时修复的。
(一)建筑物、构筑物和临街门面不整洁的;
(二)临街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遮阳篷帐不符合规定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的或者违反规定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凿的;
(四)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清扫保洁达不到环境卫生质量要求的;
(五)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不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的;
(六)施工场地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厕所、生活垃圾容器的。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的;
(二)对带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不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不单独处置的;
(三)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厂(场)的。
(一)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包括早夜市)、停车场的或者虽经批准,但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时间或者期限的;
(二)临街商店、机动车辆清洗和维修点及其他临街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超出批准的施工场地范围作业的;
(四)擅自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活动的。
(一)将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时间清运生活垃圾的,对责任单位每车次罚款一百元;达不到日产日清的,对责任单位每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清运垃圾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所饲养家禽、家畜予以强制处置;
(四)擅自处置、买卖、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的,按每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五)井盖、水篦子等市政公用设施丢失、破损、移位,责任单位未及时补齐、维修、复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占用绿地停放车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破坏或者擅自拆除、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出示证件、未按规定着装执法的;
(二)未使用规定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侵占或者私分暂扣、没收的物品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随意处罚当事人的;
(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