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装载适量,封盖严密,防止撒漏。

禁止向铁路两侧、河道和未经批准的海域丢弃、倾倒废弃物。

畜力车不得进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上述区域的农村除外);进入县级市的城区,必须配备粪兜和清洁工具。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