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Repealed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物、构筑物和临街门面不整洁的;
(二)临街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遮阳篷帐不符合规定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的或者违反规定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凿的;
(四)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清扫保洁达不到环境卫生质量要求的;
(五)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不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的;
(六)施工场地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厕所、生活垃圾容器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