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按每处五十元至二百元处以罚款:

(一)从事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污染、损坏路面的;

(二)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或者虽经批准设置,但到期不撤除的;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所设置的户外广告等设施破损残缺、不洁而不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的;

(四)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超量装载或者封盖不严密造成撒漏的;

(五)道路、广场、护岸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未及时修复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