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包括早夜市)、停车场的或者虽经批准,但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时间或者期限的;

(二)临街商店、机动车辆清洗和维修点及其他临街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超出批准的施工场地范围作业的;

(四)擅自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