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Repealed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出示证件、未按规定着装执法的;
(二)未使用规定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侵占或者私分暂扣、没收的物品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随意处罚当事人的;
(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2